得泓之声
四时有明法而不议,得泓有甘霖而不语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将“债权”纳入非货币出资范畴,让债权出资有了明确法律依据。但实操中,股东能否用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自己未履行的出资义务,一直是争议焦点。其实这并非“想抵就能抵”,需同时满足实质与形式双重要件,少一项都可能无效。
债权抵出资本质是债法与公司法的交叉问题,既要符合抵销规则,更要守住公司资本充实的底线,核心前提是公司具备充足清偿能力。
从法律层面看,首先要符合《民法典》抵销要求,若公司资不抵债,股东债权大概率无法足额受偿,用这种“缩水债权”抵全额出资,不符合“标的物品质相同”的抵销条件。其次,公司资本是债权人利益的“安全垫”,允许无清偿能力的公司用债权抵出资,会直接侵蚀资本,违背资本充实原则。
即便公司未进入破产程序,只要清偿能力不足,这种抵销也可能构成“优先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此时股东需先足额出资,再和其他债权人平等主张债权,不能搞“特殊待遇”。
债权抵出资本质是把出资方式从货币改成债权,而非“私下抵销”,必须走规范流程,避免暗箱操作损害第三方利益。
第一步要过内部决策关。需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明确将出资方式变更为债权出资,同时确认股东已实缴出资。因债权价值存在不确定性,用作出资的债权必须先评估作价,杜绝高估或低估。
第二步要完成外部公示。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需到登记机关备案,同时要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公示出资方式变更、实缴金额及日期。缺乏公示的抵销行为,对外部债权人不产生效力,股东仍可能被追责。
若未满足上述任一要件,股东的抵销主张不会被法律支持。一旦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股东试图用债权“规避”出资义务的算盘,很可能得不偿失。
综上,债权抵出资并非“走个过场”,实质是对出资方式的重大变更。股东和公司需同时守住“清偿能力”的实质底线与“程序公示”的形式要求,才能确保行为合法有效,既维护公司资本稳定,也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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