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泓之声
四时有明法而不议,得泓有甘霖而不语
▶劳动关系确立的三要素是:
▶详细说明:
01、审查劳动关系主体是否适格
劳动者需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包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退休手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用人单位应为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单位与用工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承担非法用工的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02、审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从属性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很强的从属性,即管理与被管理;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工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判断是否具有从属性可以从以下要素识别:
03、审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通常以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及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认定为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而临时性、辅助性劳务一般不认为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与其他关系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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