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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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20年8月,罗某某作为厨师入职湖南省炎陵县某公司,主要负责公司内部的综合管理工作。2023年6月,因与公司在人事调动问题上意见不合,公司单方面下达《出差通知》,要求罗某某前往云南省永平县工作两个月。然而,罗某某并未按公司要求前往云南报到,随后公司以罗某某“拒绝执行出差安排”为由,在没有进行任何协商和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解除与罗某某的劳动合同。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罗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加班工资。
案件过程
罗某某认为,公司对其提出的出差安排实质上是变相地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而该变更并未经过双方的协商和一致同意。因此,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仲裁裁决公司支付罗某某赔偿金及加班工资后,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在法庭审理中,公司辩称其具有经营自主权,出差安排符合合同中“综合管理岗位”的规定。然而,法院经审查认为,罗某某实际担任的厨师岗位,并非需要频繁外出工作或出差的岗位,公司将罗某某派往云南工作实质上是变更了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的约定。此外,公司的出差通知内容模糊,并未就差旅费用及工作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说明,也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协商程序。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炎陵某公司在未与罗某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并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罗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1107元,并补发加班工资2691.2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相关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且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本案中,公司未履行合法程序,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违反了该条法律规定。此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霖得泓言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企业能否以“出差”为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法院明确指出,未经协商一致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内容,且公司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随着企业用工模式的多样化,用人单位应避免以变相方式规避劳动合同中的合法约定,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劳动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及时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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