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泓之声
四时有明法而不议,得泓有甘霖而不语
9月19日至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在湖北联合主办了一场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专题研讨会。本次研讨会围绕“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实践,重点就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热点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及全国多所高校的知名刑事法学专家齐聚一堂,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修改
本次会议中,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提出,刑事诉讼法应当增设“正当程序原则”,并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12条后增加规定,以确保对犯罪的追诉、审判和惩罚都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武汉大学教授洪浩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王新清则提议,重构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体系,明确规范监察、司法行政机关的责任,确保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监督职能得到加强。上述专家一致强调,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更加明确、具象化,以保障刑事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立案、撤案检察监督的规范化
湖南大学教授谢佑平、四川大学教授万毅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程雷一致认为,检察机关的撤案监督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中。同时,程雷教授还建议借鉴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期限规定,以防止和纠正通过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这一建议的核心在于加强检察机关在撤案、立案监督中的主动性,避免司法不公。
侦查与审判监督机制的完善
在讨论侦查监督机制时,专家们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监督职能必须得到进一步强化。王新清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姚莉教授及中国人民大学刘计划教授建议,增加侦查监督协作机制,明确检察机关在引导侦查取证方面的权力。与会专家普遍认为,检察机关在审判过程中的监督权应当更加明确,建议对现行的检察建议制度进行修改,以提升其刚性和法律效力,特别是在无法通过抗诉解决的问题上,检察建议的权威性显得尤为重要。
检察机关侦查职能与监检衔接机制
武汉大学秦前红教授强调,《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与《监察法》相协调。陈卫东教授补充指出,监察法不仅涉及实体问题,还涉及程序问题,刑事诉讼法在与监察机关衔接时要确保依法收集的证据能够在刑事诉讼中合法使用。专家们认为,检察机关的侦查职能应当保留法律监督属性,并对监检衔接中的技术问题,如同步录音录像、量刑证据的收集等进行更细化的规范。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
关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熊秋红提出,要进一步细化对不同类型犯罪的刑罚标准,尤其是在轻微犯罪和过失犯罪上,应根据行为人的情况及认罪认罚的情节实施灵活处理。清华大学张建伟教授主张保留现行的相对不起诉制度,并建议建立轻罪免诉制度,以减轻司法资源的压力。此外,万毅教授也指出,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需要进一步明确,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以更好地适应实际操作中的宽严政策。
强制措施的改革
在强制措施的讨论中,专家们一致主张对现行羁押措施的适用进行严格限制,建议进一步降低羁押率,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陈卫东教授提议,逮捕应以“羁押为例外、不羁押为原则”,而且逮捕的标准应当严格依照“社会危险性”。此外,万毅教授建议改进刑事拘留的期限规定,删除对流窜作案等特定类型案件延长拘留期限的条款,以确保刑事强制措施的合理使用。
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存废,谢佑平教授与万毅教授持不同立场。谢佑平主张取消该措施,认为取保候审可以完全取代监视居住,而万毅则主张保留此措施,但建议对执行方式进行改造,例如使用电子手环等技术手段加强监督。
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洪浩教授提议对轻微犯罪人员实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借鉴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以保护轻罪犯的就业机会和社会适应性。专家们普遍认为,这一制度的完善将有助于减少犯罪记录对轻罪犯人后续生活的影响,保障其合法权益。
推进律师辩护全覆盖
与会专家对近年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全覆盖试点工作表示了肯定。王新清教授和万毅教授建议,进一步明确委托辩护优于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律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同时,建议赋予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直接委托律师的权利,确保辩护权得到充分落实。
霖德泓言
通过本次专题研讨会,与会专家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意见与建议,涵盖了基本原则的修改、立案和撤案检察监督、侦查与审判监督机制的完善、检察机关侦查职能的加强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进一步细化。专家们强调,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应当与时俱进,确保法治体系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效率。此次会议为刑事诉讼法的未来修改提供了宝贵的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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