霖得泓律师事务所,欢迎您!
400 660 6896关注我们
关注我们

得泓之声

当前位置:首页 > 得泓之声 > 法律常识

四时有明法而不议,得泓有甘霖而不语

得泓之声
上海霖得泓律所解读:合同解除后的违约金适用问题

观点解析

目前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能否继续适用主要包括两种观点:

一是否定说,认为合同因解除溯及既往消灭,违约金条款失去效力,且债务人根本违约责任已吸收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故当事人仅能主张损害赔偿,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

二是肯定说,认为支付违约金的行为,是当事人通过预先设定并独立于履约行为之外的给付行为,且《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违约责任当然包括合同内定的违约金。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也有明确的司法政策与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八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其实质是认为违约金条款系当事人事先达成的、可独立于合同剩余条款之外的合意,该条款的效力不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而受到影响。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虽然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但其所体现出的违约金条款在效力上不因合同解除而受影响的法理,完全可以类推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合同

 因此,总体而言,若合同因违约而解除,违约金条款可继续适用,但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解约造成的损失的,对于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

如果您需要法律援助,欢迎联系上海霖得泓律师事务所4006606896。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与服务,帮助您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肯定观点认为违约金条款独立于合同履行,解除合同不影响其效力

【观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5月出版。

  2024-09-10    158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T13371912692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