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泓之声
四时有明法而不议,得泓有甘霖而不语
许多人都认为,已经在网络上公开的个人信息可以随意使用,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据我国《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即便是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其使用也有明确的法律边界,不当使用仍可能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规定,
合理处理自然人自行公开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
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是无需取得个人同意的情形之一。
法律允许在一定“合理范围”内使用已公开信息,是为了促进信息的正常流通与社会协作。但这个“合理范围”并非没有限制。根据司法实践,判断是否“合理”通常需综合考量以下三点:
处理目的应正当:
如果使用信息是为了进行非法商业营销、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则缺乏正当性,容易构成侵权。例如,某平台擅自将已公开的律师信息标注为“合作伙伴”进行虚假宣传,其目的就不正当。
处理方式应必要:
对信息进行简单的转载、索引展示通常是允许的。但如果对信息进行“二次加工”,例如深度分析、整合生成“用户画像”(如计算胜诉率、标注收费标准等),则必须审慎。若加工结果失实、带有偏见,或对个人造成了误解和歧视,就很可能超出了必要限度。
不应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处理行为不能对个人的财产权益、人格尊严、社会声誉或公平交易机会等造成重大损害。例如,错误或误导性的信息展示可能截取个人原有的商业机会,这就构成了重大不利影响。
一旦使用行为超出了上述“合理范围”,例如在未告知并获得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不准确的“二次加工”并对外发布,就可能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已公开的个人信息不等于可以随意使用的“免费素材”。任何机构或个人在处理这类信息时,尤其是进行聚合、分析、标签化等“二次加工”时,都必须以正当目的为前提,采取合理必要的方式,并避免对信息主体造成不当损害。
上海霖得泓律师事务所提醒您:在数字经济时代,无论是企业运营还是个人行为,都应增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意识。如果您遇到个人信息被不当使用的情形,或您的业务涉及个人信息处理需要合规指导,请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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