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泓之声
四时有明法而不议,得泓有甘霖而不语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为犯罪提供“前端”通话转接等技术支持的行为,如何区分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或诈骗罪共犯,是实践中的常见难点。根据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其核心界限可归纳如下:
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认知内容及与他人犯意联络的程度。
1. 诈骗罪帮助犯要求具备“具体明知”,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共同犯罪故意。行为人需事前通谋或事中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2. 帮信罪根据《刑法》第287条规定,主观上只需达到“概括明知”,即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不要求明确知道犯罪的具体内容与性质。
概括明知不等于完全不知,而是认知程度未达到共同犯罪故意所要求的明确、具体。
从客观行为与犯罪链条中的作用进行判断。
1. 诈骗罪帮助犯的行为,与直接骗人的核心环节深度绑定,构成有机整体,通常直接助推诈骗关键环节的完成。
2. 帮信罪的行为则更具独立性与中立性。根据立法精神,其旨在将部分原本可能作为共犯处理的技术支持、广告推广等帮助行为单独定罪。行为人往往与上游犯罪者无稳定合作关系,仅提供标准化服务并收取固定费用,作用相对独立且辅助。《刑法》第287条规定将“情节严重”作为入罪门槛,亦体现了对危害性相对较轻、非核心帮助行为的独立评价。
定罪量刑须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
1. 若将仅提供前端技术、获利微薄、对诈骗具体过程不知情的行为人,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可能面临与主犯相近的严厉刑罚(如数额特别巨大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导致罪刑失衡。
2. 以帮信罪论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更能精准评价其行为的实际危害与行为人的可责性,实现罚当其罪,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准确界分两罪,关键在于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于主观上仅为概括明知,客观上提供的是独立、中立、非核心的技术帮助,与诈骗团伙无紧密意思联络和利益捆绑的行为,依法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为适宜。这一区分体现了《刑法修正案(九)》设立本罪的立法初衷,有利于实现对网络黑灰产链条的精准、有效、分层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