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泓之声
四时有明法而不议,得泓有甘霖而不语
2025年7月,委托人周先生因家庭继承纠纷至我所咨询,核心诉求为依据一份2014年签署的《家庭协议》,主张外甥胡先生名下70万元存款的相关权利。
据《家庭协议》约定:周先生姐姐、外甥胡先生与周先生共同协商,姐姐名下位于某处的房产,待姐姐“百年后”归周先生继承;同时约定,若外甥胡先生终生未婚直至去世,其名下全部财产由周先生的女儿继承。2025年,周先生姐姐与外甥胡先生不幸相继离世,周先生欲依协议主张外甥名下70万元存款的所有权,但顾虑外甥父亲(即周先生前姐夫)作为法定继承人可能提出异议,遂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接受周先生委托后,我所易律师第一时间与委托人面谈,结合案情细节及证据材料,作出如下详细法律分析,为后续办案奠定基础: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协议签署各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协议合法有效。从性质上看,该协议涉及财产继承与权利安排,符合《民法典》第1133条关于遗嘱继承和遗赠的规定,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遗赠扶养相关协议。
案涉70万元存款虽登记在外甥胡先生的账户,但周先生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可证明,其中58万元为其个人出资,因此该笔款项实际所有权应归属周先生。结合《民法典》第224条(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及第230条(继承可依法取得所有权),周先生有权主张全额返还该笔款项。
外甥胡先生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早已离异,且母亲(周先生姐姐)先于其去世,其父亲(周先生前姐夫)虽为法定继承人,但《家庭协议》已明确约定外甥财产由周先生一方继承,且外甥生前未立其他遗嘱。根据“协议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前姐夫的法定继承权无法对抗协议约定。
明确法律思路后,易律师围绕“高效确权、化解纠纷”的目标,分步骤推进办案工作:
考虑到案件核心在于“协议效力”与“款项权属”,易律师指导周先生系统整理关键证据,包括《家庭协议》原件、房产过户记录、银行转账凭证(佐证58万元出资事实)、公证书撤销文件及亲属死亡证明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为后续沟通与调解提供依据。
基于已固定的证据及明确的法律依据,易律师主动联系前姐夫,通过专业沟通阐明两点核心:一是《家庭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及法律依据,二是若进入诉讼程序,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举证风险与败诉可能性。最终凭借清晰的法律分析与耐心沟通,推动前姐夫初步同意协商解决。
为确保委托人权益不受损,易律师同步推进诉讼准备工作:拟写起诉状(明确主张协议有效及70万元存款返还),并提交全套证据链至法院。法院受理后,结合诉前调解基础组织双方调解,进一步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
经多轮沟通与法院调解,前姐夫最终认可《家庭协议》的法律效力及70万元存款的实际权属,同意全额返还该笔款项。法院据此出具调解书,明确了具体履行方案。整个过程未进入漫长的诉讼程序,周先生的合法权益以高效、低成本的方式得以实现。
1. 家庭协议即便表述简略,只要满足“签署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法”的法定条件,即具备法律约束力,可作为主张权利的核心依据。
2. 继承纠纷中,“提前固定证据+优先诉前调解”的策略,既能大幅降低诉讼成本、缩短维权周期,也能最大限度减少家庭矛盾,兼顾权益保护与家庭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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