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泓之声
四时有明法而不议,得泓有甘霖而不语
2022年6月,李娜(化名)入职某教育科技公司担任销售。该公司以办理职业证书并承诺“挂靠”获取高额回报为名,骗取被害人钱财。李娜工作期间业绩突出,个人经手的诈骗金额达人民币18万余元,系同案销售中最高。2023年5月,公司案发,李娜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批准逮捕,未能获得取保候审,面临判处实刑的风险。
1. 诈骗罪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即属“数额巨大”。
2. 共同犯罪与从犯认定:《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缓刑适用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我所张律师经研判认为,无罪辩护空间有限,辩护核心在于争取认定从犯地位并全面落实从宽情节,以实现缓刑目标。具体突破口如下:
1. 地位作用辨析:强调李娜仅为普通销售人员,听从公司安排进行工作,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次要地位,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其所谓“销冠”业绩,部分源于公司分配的存量客户资源,并非其主动策划或恶性开发的结果,主观恶性和行为主动性相对较低。
2. 量刑情节构建:指导李娜稳定认罪认罚态度,并积极促成其家属代为全额退赔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多名被害人的书面谅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降低了社会危害性。
3. 缓刑条件论证:综合李娜系从犯、认罪认罚、退赔退赃并获得谅解等情节,符合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以及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其人身危险性已显著降低,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李娜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其家属在审理期间代为退赔全部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李娜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得以当庭释放。
本案是一起为涉案金额巨大、初期被拒取保的销售人员成功争取缓刑的典型案例。其关键在于:首先,精准界定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剥离其个人业绩与整体犯罪后果的绝对关联;其次,通过积极退赔、获取谅解等实际行动,全面落实法定及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最后,将辩护策略与缓刑的法定条件紧密结合,向法庭充分展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已显著降低。此结果体现了律师专业辩护、当事人及家属积极配合与司法机关依法裁量的共同作用,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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