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泓之声
四时有明法而不议,得泓有甘霖而不语
一、 基本案情
2023年至2024年间,我所客户某食品公司与个人客户殷某建立了长期粮油供销关系。食品公司依约向殷某指定的食堂供应大米、大豆油等货物,殷某在每次的销售单上签字确认收货。经阶段结算,殷某在一份总结账单上签字,明确确认尚欠货款合计人民币50,569元。
此后,食品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发送律师函后,殷某仍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食品公司委托我所易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殷某支付拖欠货款及维权费用。

二、 法律依据与案件解析
本案的审理清晰体现了合同纠纷中的核心法律原则:
合同相对性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及第五百九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所有销售、结算凭证均由殷某个人签字确认,构成了其个人与食品公司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殷某辩称系“职务行为”,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行为代表公司或其获得公司授权,故其个人应独立承担付款责任。
违约责任认定: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殷某签字确认债务后未支付,已构成违约,法院判决其支付货款正是要求其“继续履行”的体现。
维权成本承担: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双方事前无合同约定,不符合违约损失赔偿须“可预见”或“有约定”的原则,故未获法院支持。这提示市场主体应在合同中预先明确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

三、 易律师的办案过程与庭审表现
易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采取了以下关键步骤:
夯实证据基础:
指导客户全面梳理并固定了带有殷某本人签字的全套销售单、结账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确保证据能清晰、连贯地证明欠款事实及债务主体。
制定精准策略:
鉴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高效解决纠纷、节省客户成本,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请求直指核心债权(货款本金),并策略性地将律师费等一并提出。
庭审有效博弈:
针对被告“职务行为”的抗辩,易律师当庭指出其陈述矛盾(承包食堂与担任厨师长身份冲突),并强调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故其抗辩依法不能成立。通过紧扣证据与法理,成功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 案件结果与启示
法院判决完全支持了我方核心诉求:被告殷某需支付货款50,569元。案件受理费亦主要由败诉方承担。
本案启示在于:商事交易中,“重凭证、明主体”至关重要。完善的交货、对账手续是维权利器;个人在文件上签字,通常需个人担责;建议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律师费等维权成本,以降低未来风险。
我们致力于为每一位客户提供清晰、务实、有力的法律支持。如您遇到类似纠纷或需要法律咨询,欢迎与我们联系:400-660-6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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