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泓之声
四时有明法而不议,得泓有甘霖而不语
近日,西贝与罗永浩围绕 “预制菜” 的舆论引发广泛关注,事件从 “是否使用预制菜”“预制菜的定义” 之争,聚焦到 “消费者是否有权知情”,折射出预制菜行业法律定义模糊、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的问题。今天我们从法律角度展开分析。
一是西贝餐厅是否使用预制菜;
二是双方对 “预制菜” 认知差异,西贝依行业监管的定义认知,而消费者则从 “是否现场烹饪” 来判断;
三是消费者是否有权知晓菜品是否为预制菜,企业是否有告知义务。
2024 年六部门通知定义预制菜为 “工业化预加工、需加热食用且无防腐剂的预包装菜肴”,排除中央厨房配送的净菜、半成品等。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若企业仅以 “符合官方定义” 拒绝告知,忽视消费者对 “预制菜” 的普遍认知,可能会构成侵权。
预制菜与现做菜品在口感、营养等方面是有差异的,影响消费决策。虽政策仅 “鼓励” 企业明示,但保障知情权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当前缺乏全国性强制披露规定,部分企业模糊信息损害消费者选择权。
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企业故意隐瞒菜品加工方式(如用中央厨房半成品却营造 “现场烹饪” 的假象),可能被认定为欺诈,面临 “退一赔三” 及行政处罚。
企业:主动通过菜单标注、店内公示等披露菜品加工信息,以诚信赢信任。
监管部门:出台全国性预制菜强制披露制度,明确标准、方式及处罚细则。
消费者:主动询问菜品制作方式,保留证据,遇到欺诈可通过 12315 投诉及法律维权,理性看待预制菜。
西贝争议事件给该行业的警示,预制菜产业需企业、监管、消费者合力,以法治保障知情权,实现多方共赢。
预制菜产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行驶在法治的轨道上。唯有当企业主动履行告知义务、监管部门织密制度笼子、消费者理性行使权利,三者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弥合认知差异,化解消费纠纷,最终实现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多方共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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