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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霖得泓律师事务所案例评析:分46次购买过期食品,能否获赔46个“一千元”?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张某在某生鲜公司先后两次购买了同一批已过保质期的熟咸鸭蛋,共计46枚。其采取特殊方式:将总价101.2元的46枚咸鸭蛋,分为46次单独刷卡支付,并获取了46张购物小票。随后,张某以每枚咸鸭蛋已过期为由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退一赔十”,且要求按46次交易每次最低赔偿1000元计算,总计索赔46000元,调解未成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张某“退一赔十”的诉求,但驳回了其按46次计算赔偿的主张。最终判决:生鲜公司退还购物款101.2元,张某返还咸鸭蛋;生鲜公司以总价款101.2元为基数支付十倍赔偿金1012元,并赔偿合理维权费用100元。


二、法律法规

本案核心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该条款设立了“退一赔十”且最低赔偿1000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严厉打击不安全食品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案件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故意分46次结算,能否将一次消费行为“化整为零”,主张46次最低赔偿?

法院认为不能支持,理由有三:

  1. 违背立法精神:食品安全法设立惩罚性赔偿,目的在于制裁不法经营者、激励消费者维权,而非鼓励利用规则获取不当利益。张某的行为已偏离正常维权范畴。

  2. 违反诚实信用:张某作为同一消费者,在极短时间内针对同一批次问题产品分次结算,并非通常交易习惯,实质是意图人为制造多次索赔基础,有违诚信原则。

  3. 以总消费为基数:张某购买46枚咸鸭蛋属于个人生活消费,总支出101.2元未超出合理需要。因此,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应为其实际支付的总价款,而非按结算次数累计。法院判决的1012元赔偿金,正是总价款101.2元的十倍。


四、总结

本案明确传达了司法态度:法律保护的是正当、善意的消费者维权,而非通过技术性操作牟取超额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应与消费者真实的消费意图和实际损失相符。

如果您在消费过程中购买了过期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商品,并希望正当维权,建议保留好购物凭证、支付记录等证据,依法理性主张权利。若遇到相关法律纠纷,欢迎咨询上海霖得泓律师事务所400-660-6896


  2025-12-24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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